深圳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间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并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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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间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并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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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联系与区别
GP(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这两个概念常见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会将两者混淆,有时甚至直接将两者等同。其实,这两个概念源自不同的法规体系,虽说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其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在谈及这两个概念时,不得不提到另一个和GP高度相关的概念,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了能更清楚地阐述,笔者将这些概念一同进行比较。
从法律源头上来看,这两组概念的出处(语境)完全不同,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来自《合伙企业法》,存在于合伙企业中;“基金管理人”则是源自《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于“基金”产品中。前者可以说要是从民事体的角度出发,对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分配,为民事体所拥有的属性。后者则更多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对“金融商品”的规制,为金融产品所拥有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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