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标书制作公司标书代写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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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怕答复的顾虑,反映了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采购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够。打铁还需自身硬,其实,只要对法规体系理解到位,就能做到答复质疑有理有据,不怕被抓住把柄。当然,这需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认真学习采购法规。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采购中,法定意义上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而非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因此即便是参加的同一个项目竞标的5家公司,法人都是一个户口本上的人,只要在公司工商信息中不交叉出现,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反对。

当然,小编想说,明白人都会主动避嫌,是不会用一个户口本上的5个人注册5家公司参加投标的。

采购结果以合同为载体

《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因此,合同是采购行为终结果的载体,所有的采购结果都体现在合同中,是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都要遵守的约定。

(二)合同管理不属于采购法律规范范围

《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现行制度下,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法律意义上的采购活动已经到达了终点。这意味着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等事项,并未得到采购法律的授权,不具有管理合同的法律权限。

其次,从采购管理模式来看。我国采购制度认为,采购方式是非中性的,公开招标方式被制度化地认为是优采购方式,并以此建立起以采购方式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六种法定的采购方式通过两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明确了每一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采购流程。并且构建了以采购方式为的监管模式,当采购人需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时,须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这种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强调采购的强制竞争要求,因为公开招标是向非特定主体发布公告,能体现充分竞争。但是以采购方式的审批为的监管模式,导致很多重要环节形成监管盲区,尤其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完全没有监管介入

采购过程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包括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在合同签订阶段,需求是核心,解决买什么的问题,包括产品的功能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包含技术规范、工艺与服务标准、政策条件等内容。通过发挥需求的推动作用,采购按照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尽大可能地签订较为完善的合同,追求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采购营商环境,为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优惠和便利。在合同履行阶段,要以合同约定为遵循,加强履约管理。一方面,要明确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条件,既不随意变更合同,又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固守合同;另一个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合同管理能力建设,从性、合法性等方面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合同依法、依规、依约履行。逐步形成需求推动和合同拉动“双轮驱动”的采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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