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TA手册检测计量器具
北京ATA手册检测计量器具
8条
1、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复出口的证据应当是货物暂准进口国海关签注完整的复出口证明。
2、货物在复出口时,未按本条1款规定签注,如能出示下列证明,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即使在单证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复出口证据接受:
(1)另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在ATA单证册内进口或复进口存根上的签注,或者该海关当局根据其留存的ATA单证册的进口或复出口凭证出具的证明,但上述的进口或复进口签注发生在拟予证明的复出口以后。
(2)其他任何表明货物已离开该国的正式文件。
3、如缔约一方海关当局对凭ATA单证册进入境内的某些货物放弃复出口的要求,保协会只有当海关当局在单证册上签注该货物性质已作调整后,方可解除其所负责任。
9条
如果出现本公约8条2款所指的情况,海关当局有权收取调整费。
ATA单证册代理 ATA代办 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