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机构作出受理决定后,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就申请理由是否充分、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对照《标准》建立相应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体系等,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书面审查分为通过和未通过。未通过书面审查,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
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科技工业局、中央装备发展部确定;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
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
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
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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