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