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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了解个体工商户概念。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

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那么在嘉兴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需要哪些程

序和注意事项呢?嘉兴百都会计为您讲解,代理嘉兴地区个体户工商注册。欢迎来电咨询,Tel

.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

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嘉兴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

业执照。

选择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

批准或授权的乡、镇、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

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

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

,可由区县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或其

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

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阔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阔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

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

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

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

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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