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总局)或《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复印件。
2、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管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等资料;
4、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5、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6、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办理的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接件大厅,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2、受理: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法定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