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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商标淡化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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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贵州永红公司被判赔偿贵州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5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老干妈”字样的牛。该起案件引起多方关注,属于商标淡化引发的纠纷。对此,表示“淡化式侵权”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口味标识引发纠纷

贵阳老干妈公司为 “老干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3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老干妈”商标曾在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和法院认定为商标。

贵州永红公司拥有第4686272号、第10781638号、第3550793号、第5853924号的“牛头牌及图”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食品。“牛头牌及图”商标曾在201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商标。

2016年2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发现北京家乐福公司慈云寺店销售标有“牛头牌老干妈牛”的商品。涉案商品包装的正面上部标有贵州永红公司所拥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印有“老干妈”字样。贵阳老干妈公司认为贵州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公司侵犯其商标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贵州永红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贵阳老干妈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牛上使用“老干妈”字样,停止以任何形式销售印有上述“老干妈”字样;判令贵州永红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余万元。

贵州永红公司辩称,其自2014年开始购入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牌豆豉作为调料生产涉案商品,涉案商品包装使用“老干妈”字样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为了披露商品已真实添加老干妈豆豉油的合理指示,主观上没有攀附意图,客观上不会淡化“老干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故未淡化商标。此外,贵州永红公司认为其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涉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会挤压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原有消费市场,涉案行为也不属于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上虽然印有“老干妈”字样,也确实添加了“老干妈”牌豆豉,但不同于“原味”“香辣”“黑胡椒”等口味,“老干妈”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一种口味,也不是一种原料,而是贵阳老干妈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该公司具有对应关系。因此不能将“老干妈”视为一个描述性词汇运用在涉案商品上。贵州永红公司将“老干妈”字样标注在涉案商品包装上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会误认为涉案商品上的“老干妈”字样所指向的是其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贵州永红公司将“老干妈”字样标注在涉案商品上的行为,客观上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易引起消费者将涉案商品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之间搭建不恰当的联系,将涉案商标所享有的优良商誉投射到涉案商品上,故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此外,北京家乐福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涉案商品,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商贵州永红公司承担。
 近年来,关于商标淡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淡化侵权存在对商标弱化甚至退化的可能性,该案中将商品描述通用化为一种口味名称,减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这类商标的淡化侵权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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