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创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办理,雄安新区承接消字号办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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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肺炎防控阻击战中,疾控中心一方面做好突发的应急处置,另一方面从严从细做好常态化工作。全力做好我市医疗防疫物质保障,确保全市医疗防疫物资使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各种技术指导,大型采样点正常运作,对隔离场所防控、跨境作业点管理、厂企防控、学校防控等工作开展指导。
对于在常态化防控新的阶段,普通市民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问题,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是完成接种,及时接种,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炎的重要手段。其次是日常生活中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四件套”,包括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常通风。第三是减少不必要的出行,若要出行,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形势和防控政策;近期如有家人从省内或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地区回来,向社区报备,保持两点一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第四是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终止行程,并及时就近选择发热门诊就诊。

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开平该怎么做?有什么管控措施?市疾控中心表示,中高风险地区来开平的人员需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和行程卡,是否红码或黄码状态;行程卡是否带“*”号等情况;二、返开前或已来到开平后,应尽快向社区、单位报备,配合防疫人员开展工作;三、返开前,尽量24小时或48小时内提前做一次核酸检测;四、回来开平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在家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能乱串,配合防疫人员做好健康监测。(二)目前我市对中高风险地区人群落实分级分类健康管理:1.高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观察);2.中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居家隔离);3.在涉疫地区已经隔离 14 天的,能够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返开后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和 14 天自我健康监测。

收取快递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解答:各社区应组织对本辖区居民开展涉进境邮件快件风险防范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在国外高发期间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并在收取、开拆进境邮件快件时认真做好以下事项: 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减少直接接触;在户外通风处拆件,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按照垃圾分类中"其他垃圾"处理;处理完进境邮件快件后请及时摘下手套,并用流水洗手或使用手消毒剂消毒手后,更换口罩,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鼻等部位;拆件后自我健康监测14天,积极接受核酸免费检测或自愿检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  (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迅速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病毒通常的接种禁忌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病毒接种技术指南(版)》有关接种禁忌:
1、对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6、特定人群接种建议如慢性病人群: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建议接种。
目前香港第5波波及的死亡病例大于90%的为60岁以上的老年长者,大于90%死亡病例没有接种2剂病毒。为此,我们呼吁老年长者,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还未接种病毒的,迅速接种,共建屏障。育龄期和哺乳期女性:不推荐仅因接种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不必仅因接种而延迟怀孕计划,建议感染高风险的哺乳期女性(如医务人员等)接种,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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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瓶(桶)装等包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卫生管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水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并正常运转;
(三)按照规定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进行水质检验;
(四)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分质供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卫生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达不到前款第三项规定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应当给予扶持。
第九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
(三)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上,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五)设备净水出水口处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六)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生活区内安装、改造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征得业主或者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同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用原水前,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开户手续,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
(三)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更换材料时应当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并在更换记录上签字,更换后应当放水冲洗,确保出水水质合格;
(四)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五)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设置尾水回收设备,制定尾水利用方案,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二)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结果;
(四)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检查记录;
(五)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完毕应当形成书面检测报告,并于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第十六条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工作。
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水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第二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四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制水工艺流程、卫生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相关凭证;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记录;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
(七)水质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八)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分质供水除外),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批准后,责令其暂停供水;
(二)对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可以直接责令其暂停供水;
(三)责令有关供水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区县人民批准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保障停水范围内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条被责令停止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人民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三)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四)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民投诉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内容
门头招牌(要固定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正本上墙;
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需上墙公示(健康证不过期);
规章制度做成KT板并上墙悬挂(能看清楚制度内容);
食品柜台、食品货架离地离墙15厘米(所有货品需上架,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冰柜、冷冻柜等储存冷藏冷冻食品设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带标识,原料生食、熟食分开存放并带标识(生熟标识、原料成品半成品标识);
带标识的封闭式垃圾桶2-3个(脚踏式垃圾桶1个及以上,其他带盖红色大桶若干,能满足厨房需要);
防虫防鼠设施(灭蝇灯、粘鼠板或其他防虫防鼠设施);
水池带标识标注(洗菜池、洗肉池等);
餐具清洗消毒池并带标识(洗碗池、消毒池);
餐具消毒设施(消毒柜、消毒餐具套装及餐具消毒箱等);
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净化后排烟管道需距离居民生活区15米以上,要求排烟口要到楼顶(凡是有烹炒的餐饮单位);
明厨亮灶(透明厨房、食品厨房、网络厨房),玻璃可见厨房或厨房安装摄像头,前台电脑可见厨房;
有卫生间的,需要标识,卫生间内需有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液、香皂),卫生间需要是水冲式卫生厕所;
生食、冷食、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要有操作专间,专间面积≥8平方米,专间内瓷砖到顶、有紫外线消毒灯、冷冻冷藏设施、洗手、消毒水池、地面平整干净;专间外设更衣室,更衣室有鞋架、衣帽架、洗手消毒、紫外线消毒灯等设施;
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配备留样柜、冷藏设施及留样管理人员;
厨房和就餐场所在室内,卫生整洁。
提示:按照现场核查要求做好准备,把照片发到西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初审群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安排现场核查。

接触公共设施或物品后。
有人认为:外出时没有碰到东西,进门后就不需要再洗手。其实,即使手部没有直接接触其他人或物体,也可能带有传播病毒的风险。
病毒隐藏在感染患者的飞沫中,而飞沫可能直接感染近距离接触的易感人群、可能在封闭环境中形成气溶胶,大颗粒飞沫也可能落于物体表面和我们的双手。
飞沫的传播途径(Otter JA,et al. J Hosp Infect, 2016, 92:235-250 )
当手部表面存在含有病原体的飞沫、而我们又没有及时进行手卫生时,则可能通过手与口鼻等其他部位的直接接触而被感染,手与其他物体的触摸则会将病原体带至物体表面,造成进一步的病毒传播。
因此,外出归来后的手卫生工作绝不应被忽视。
正确进行手卫生的方法
在进行手卫生时,应选择使用流动水洗手。因为病毒的脂质包膜难以被水破坏,只有清水不能够达到杀菌效果,配合肥皂或洗手液进行洗手。
洗手的过程是利用双手的机械摩擦来带走手部的污渍和病原菌。整个过程应遵循
“六步洗手法”
进行并持续至少30s,以确保没有被遗漏的死角。
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染、且不方便用流动水洗手时,可以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消毒。在使用免洗手消毒液时,应取适量免洗手消毒剂与手心,双手互搓使均匀涂布每个部位,保持一定的作用时间。
免洗手消毒剂按剂型可分为三类:液体剂型、凝胶剂型和泡沫剂型。相较而言,凝胶和泡沫剂型更易涂抹均匀、不易滴落。
根据有效
消毒
成分,又可分类为:醇类、次氯酸水、洗必泰、过氧化氢等免洗手消毒剂。其中,醇类手消毒剂在挥发迅速的同时具有快速、广谱的杀菌能力,尤其对于病毒一类的亲脂类病毒有较强的杀灭作用。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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