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设立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2014年2月19日人民共和国令第64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二十条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条件
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