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障现象
当机械台秤的灵敏度不合格时,也就是说在承重台板上或增砣盘里加放允许误差的小砝码以后,计量杠杆力点端静止距离的改变量不足或远远大于(3~5)mm(大秤量≤100kg的秤为3mm,大秤量>100kg的秤为5mm),就属于灵敏度故障。
二、故障原因及调整
1.台秤本身的稳定性太高,致使灵敏度偏低,使得计量杠杆虽然摆动正常,但是摆动周期短,且摆幅小而又摆得较快。
针对稳定性太高的故障,应该调整台秤的稳定性,使秤的稳定性降低些,同时又台秤的灵敏度符合规程的要求。
2.台秤本身的计量杠杆三刀连线处于离线状态,而且离线量较大,造成其灵敏度随着载荷的增加而减小。
对于计量杠杆三刀刃连线离线过大的调整,应该先更换一些新刀或比较锋利的刀子以减小离线量。如果更换新刀仍不能离线量在(0.1~0.5)mm以内,就应该锉刀槽孔。由于扩孔的方法与要求前面已经叙述过了,这里不再重复。与前面不同的是锉孔的方向与冲挤的方向均相反罢了。
3.计量杠杆的重心偏低,致使台秤的灵敏度不好,应先更换一些较重的计量杠杆零部件,如平衡砣等,直至台秤的灵敏度合格为止。
4.台秤的刀子或刀承有问题,如刀子刃部有崩裂或缺口严重;刀子由于锈蚀或磨损而过钝,以及刀承严重磨损致使其刀承接触面产生较明显的槽沟痕等。
对于台秤的刀子与刀承有问题的调修,要及时修磨有问题的刀子与刀承,如果确实无法修复的,要更换同规格型号的刀子和刀承,确保台秤的灵敏度合格。针对刀子与刀承之间的异物,要进行除锈打磨和必要的清洁,排除刀子与刀承之间的异物,使刀子与刀承接触良好,以台秤的灵敏度处于良好状态。
5.台秤的刀子与刀承接触不良,如刀子与刀承之间的异物(粉尘、锈蚀、沙土或油腻物等),均可造成台秤计量杠杆在视准器内摆动不好,即经常摆动不到视准器的上下边缘框就返回。这种灵敏度偏低的台秤,时常还伴有偏感。
6.台秤的计量杠杆不水平,即支点刀一头高一头低,致使计量杠杆歪斜,造成计量杠杆力点端在视准器内前后晃动,且灵敏度低。
此种情况应解决支点刀一头高与一头低的问题,修理安装后的支点刀要与计量杠杆面保持垂直状态,才能使台秤的灵敏度合格。
7.台秤的阻碍(蹭)故障,如秤的固定部件与活动部件相互靠擦,容易造成台秤的灵敏度故障。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计量杠杆的摆动时快时慢,而且欲行又止不平稳;二是在同一秤量下的灵敏度高低不一致,悬殊较大。
此种情况应该系统检查台秤的固定部件与活动零件有可能靠擦的部位。特别要检查刀子、刀承、挡刀板、减摩片等,还有基层杠杆上的零部件与它们相对应的固定零部件之间的部位,逐一检查排除故障隐患,直至灵敏度合格为止。
8.台秤的承重台板各支脚没有全部着实接触或作用在相应的承重杠杆刀刃上,也很容易影响台秤的灵敏度。
此种情况故障调修时要确定其故障部位,根据情况进行调修或更换合格的零部件,直至故障排除为止。
9.台秤计量杠杆三刀连线吃线,造成台秤灵敏度过高。调整方法为修磨刀口,使其不吃线,或者更换钝一些的刀子,直至故障排除为止。这种情况常发生在大量换新刀的情况下。
10.重心过高也容易造成台秤灵敏度过高。此种情况应努力降低或减小计量杠杆上零部件的重量,直至重心降到支点以下为止。
三、注意事项
1.刀子与刀承在使用中不允许有崩缺、划痕、裂纹和锈蚀等外观缺陷。一旦发生这些外观故障时,应采用油石等进行研磨修理,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刀子与刀承缺陷深度不超过0.2mm的伤痕。如果伤痕大于0.2mm时,就应当更换新的同规格型号的零部件。
2.研磨修理后的刀子与刀承,应当其原有几何形状和角度等,符合外观的要求和原有的要求。
3.研磨修理后的刀子与刀承要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硬度。检测时,如果没有硬度测试仪器,可以采用简便的方法进行硬度测试,即选用硬度较高的什锦锉等,在靠近刀子的工作刃部或刀承工作面的附近锉试,若没有产生划痕为合格,否则硬度就不合格。
RB/T214-2017中提到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认可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这里是将分包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试验室,至于标准中提到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笔者认为只要不对外出具公正性报告应该是没必要;对分包方而言,除具备能力外,分包方还应具有分包项目可靠性的能力,特别是检测数据可靠性的能力。因为发包方试验室和分包方应就试验检测分包项目负连带责任,发包方试验室在分包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也是控制主体,有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部分企业可能具备一些一般试验室没有的能力,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如经委托方同意,在检测数据可靠性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分包方应该能完成相应检验检测分包项目的。
RB/T214-2017中也规定了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但标准中对哪些禁止分包,哪些不能分包的情况没有进行说明,也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八条也说明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虽然这一条是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但对试验检测分包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合同法》第254条规定了第三人只能完成辅助的工作。对于检验检测项目也只能将非主要部分或非关键项目进行分包,对于主要部分和关键部分应该自己立完成,例如一座桥梁的检测,如将合同中主要的动、静载试验进行分包应予以禁止,因为这两个项目是桥梁检测中的关键检测项目,如将这两项都进行分包,那这个合同就完全失去意义。虽然试验检测是一种委托合同形式下的承揽合同,但还是按委托方的委托完成的。那在委托方委托时,试验室就应该具备能力完成该项目,但现实中可能存在因设备等原因造成能力不够。如对一个大型桥梁支座进行试验,因为这个支座已经超过试验室现有设备能力,那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分包。在委托方委托时,试验室就应该将自己的能力告之,这种类似设备能力不够的情况下,应该说可以进行分包。也有人认为一些技术难度低的能做,技术难度大的就做不了,认为技术能力不够也能进行分包。笔者认为资质评审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该能证明当时的能力条件,如某些技术能力不够,那就应该对能力不够的部分进行限定,如资质评审时证明具有能力的而后又认为某些能力不够,只能说目前已经不具备能力或能力应受到一定限定,同时发包试验室如因技术等能力的问题在监督控制上也会失去相应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了。
试验检测分包主要有“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两大类。“有能力的分包”是试验室由于工作量激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或环境等暂时不具备能力等。笔者认为,试验室应有预知预防措施,在委托方委托前对试验室能力情况有所了解,如试验检测属于主要的、关键的工作,不应进行分包,只能对次要的、非关键的工作进行分包,而需要更多技术支持和暂时不具备能力都是属于能力不够,笔者认为是不能接受委托的;但如果本来有能力,而出现突发事件造成某些如人手不足、设备或环境等能力不够,为了委托方的利益,经委托方同意,可以进行分包;如果因突发情况来不急通知委托方,则需要在事后得到委托方的追认。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因为试验室没有相应能力,无法对分包项目进行控制,已经不适合接收委托方的委托了,应采用与具有相应能力的试验室组成联合体的形式接受委托各自开展工作。
使用方法:称量时不可用手直接拿取,应带指套。注意事项:称量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应洗净烘干,存放于保干器中,以备随时使用。 干燥器分类:有色和无色主要用途:保持烘干或灼烧过的物质的干燥;也可干燥少量样品。使用方法:在干燥器底座按照需要放入不同的干燥剂,一般用变色硅胶,然后放上瓷板,将待干燥的物质放在瓷板上,如果中热的物质放入后要不时的移动干燥器盖子,让里面的空气放出,不然会由于空气受热膨胀把盖子顶起来。然后在干燥器的宽边处涂一层凡士林油脂,把盖子盖好沿水平方向摩擦几次使油脂均匀,即可进行干燥。打开干燥器盖子时一手扶住干燥器,另一只手将干燥器盖子沿水平方向移动方能打开。注意事项:搬动时要用双手端,且要按住盖子。 比色管主要用途:比色分析使用方法:比色时将装有待测溶液的比色管与一支装有标准溶液的比色管进行对比,对比时将两支比色管置于光照程度相同的白纸前面,用肉眼观察颜色差异。注意事项:不能加热,且比色管管壁较薄,要轻拿轻放;同一比色试验中要用同样规格的;清洗时不能用硬毛刷刷洗,以免磨伤管壁影响透光度;蒸发皿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