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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婚姻家庭分家析产纠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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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届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擅长离婚、婚姻家庭、离婚诉讼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在2013年,刘俊晓律师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刘俊晓律师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刘俊晓律师经办的案件曾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审理,也被全国报刊《新快报》报道,并被《南方网》等媒体网站转载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离婚时,夫妻所能分割的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该先分出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然后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离婚诉讼的提起,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在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法庭调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积极调查取证。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实为有过错方资经营或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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