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新法严禁实施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
新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经营者使用的商业标识的保护。保护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奥运标志、特殊标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内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注意事项:新法规定受保护的商业标识需要“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收集、保存好自身商业标识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市场份额等),以备他人恶意制造市场混淆时,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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