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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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1、阅读和领会意见,认真修改、完善。
2、将修改完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发往组长,进行复审,完成修改情况表。
3、整理报批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报批稿的装订任务,准备好电子版(刻盘三套)和项目审批申请表(交业主方盖章),按规定数量将报批稿送达水行政部门等待批复。
4、得到批文通知以后,联系业务人员前去水行政部门取,并给业主一份,剩余带回公司存档。

——坚持保护。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把预防保护、自然修复放在,严格保护林草植被和治理成果,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增强水土保持功能。

——坚持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创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模式,以大中流域为骨干,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施策,科学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等措施,提升治理质量和效益。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局,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国家战略,发挥水土保持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科技。推动数字水保、智慧水保建设,加快数字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业务深度融合,健全以信息化监管为主要手段的新型监管方式,强化水土流失规律机理、生态价值、碳汇能力等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水土保持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政策制度创新,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快破除制约水土保持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和市场各方面作用,增强发展动能和活力。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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