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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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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国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国处理商标纠纷及商标法的发展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2、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3、根据美国目前适用的商标注册规定,在美国可以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商标。

4、美国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分为主簿和副簿。

5、美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6、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须在公告核准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可付费申请延期提交,可延期5次,每次延长6个月);基于实际使用的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日期;基于国际注册:仅需提供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国外注册副本,无需在注册之前提交使用证据。须在注册后5-6年,9-10年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将主动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使用证据为: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具体结合的样品,商品样品如包装,标签,吊牌,带商标的商品照片;服务样品包括相关的网页,宣传册,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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