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二)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三)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研究论文》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报废机动车流失严重,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报废的机动车被转卖,或者销售到偏远地区,报废车辆的不合规的流通,对正规回收拆解企业造成冲击,在非法拆解的现场,基本上都是自由拆解,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流入黑市或者私拆的报废机动车不但不按规定拆解,更有甚者将车况尚可的报废车会被翻新出售,或者利用五大总成重新拼装成一辆“新车”,对交通安全构成隐患。因此,呼吁车主,擦亮眼睛,增强意识,对社会负责,对爱车负责,及时且主动的将报废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正规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市、县各相关部门实践操作。强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列入行业管理工作内容,明确依法依规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统筹考虑推进行业日常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保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行业管理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实施部门联合监管。明确工作方式。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规定,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和对发现问题实施回头看的工作要求。推进建立资质企业信用档案,结合检查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工作协调。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申请条件后,书面向省商务厅或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
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为重要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