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
食品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的调查处理。百零九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本级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一)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食品,县级以上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百零六条发生食品,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和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调查。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性质和原因,认定,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除了查明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
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的依据。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处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但应当依法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第九十四条出口商、生产企业应当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出口商、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