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西城区地下空间备案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地下空间证照、管理制度张贴要求
使用人须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标志牌、使用平面图、现状示意图(疏散示意图)和各种合法有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配框上墙,统一整齐悬挂在人民防空工程或普通地下室入口内明显处。
地下空间电气线路敷设要求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
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根据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申请改造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方案(含平战转换措施等);
(四)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五)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改造,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竣工后,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及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改造验收合格证。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
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卫生计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空间证照、管理制度张贴要求
使用人须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标志牌、使用平面图、现状示意图(疏散示意图)和各种合法有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配框上墙,统一整齐悬挂在人民防空工程或普通地下室入口内明显处。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机关处1000元罚款。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机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