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及费用说明: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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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和《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高新产业优惠政策: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内设立经营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批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
1、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其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 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优惠政策:
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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