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航海生活污水接收一体装置抽污水装置
一般要求
1.1.1 接收单位应配置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 175的有关规定。
1.1.2 接收单位可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储存设施、预处理设施等,储存接收到的船舶生活污水。现有设施难以利用或规模不能满足要求,应新建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应符合JTS/T 175的有关规定。
1.1.3 船舶采用打包收集设施收集生活污水时,用于接收打包后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配置可参
照4.1执行。
1.1.4 接收单位可使用智能型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智能型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应具备船方身份匹配、打印、数据传输、数据显示等功能。
1.1.5 接收单位应设置接收标识牌,标识牌应符合GB 13851的规定,其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