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校准装置
一、部分 新型机动车检测线检测装置
1、汽车底盘测功机检定装置
2、机动车检测轴(轮)重仪检定装置
3、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装置
4、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装置
5、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汽车制动操纵
计三合一检定装置
6、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装置
7、滤纸式烟度计检定装置
8、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装置
9、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装置
10、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装置
11、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装置
12、滑板式侧滑台检定装置
13、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检定装置
14、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装置
15、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定装置(静态)
16、非接触多功能速度仪(动态)
17、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检定装置
18、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底盘测功机校准装置
19、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校准装置
第二部分 二级以上维修企业设备检定装置
1、扭矩扳子检定装置
2、车轮动平衡机检定装置
3、四轮定位仪全自动检定装置
4、千斤顶检定装置
第三部分 公路测速系统计量检定校准装置
1、 计量检定装置
2、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
3、 地感线圈测速系统校准
第四部分 加气机检定装置
1、 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装置
2、 LNG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装置
3、 LPG液化石油气加气机检定装置
4、 LPG/CNG二合一加气机检定装置
四轮定位仪全自动检定装置
适用JJF1154-2014《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及新校准规范
序号 标准器名称 数量 精度及测量范围
1. 检定装置主机 1台 模拟轮距:0.8m~1.8m
模拟轴距:1.5m~3.5m
测量范围:
前束角\外倾角\后倾角:±38°
测量精度:0.01°
重复性:0.5%
车轮外倾角/车轮前束角/主销后倾角/全部自动检测,不需二次装卡
2. 多用快捷夹具 4支
3. (便携)检定台 2支
4. 10.2寸触摸屏 1台
5. 配套数据线 2根
6. PLC控制系统 1支
7. 检测软件 1套
8. 激光对准系统 1套
注:本装置既满足现有规范要求,也完全符合新规范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