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分区
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挡烟垂壁是指安装在吊顶或楼板下或隐藏在吊顶内,火灾时能够阻止烟和热气体水平流动的垂直分隔物。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设置挡烟垂壁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形成蓄积火灾烟气的储烟仓,火灾时,通过排烟系统将储烟仓内烟气排除。
控制方式
(1)挡烟垂壁应与烟感探测器联动。当烟感探测器报警后,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2)挡烟垂壁接收到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信号后,应能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3)系统断电时,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运行性能
(1)卷帘式挡烟垂壁电动下降或机械下降的运行速度应≥0.07m/s。翻板式挡烟垂壁电动下降或机械下降的运行时间应<7s。
(2)挡烟垂壁应设置限位装置,当其运行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