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防火卷帘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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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源调试时,设有备用电源的防火卷帘,其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发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防火卷帘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条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1h,并应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门机速放控制装置完成卷帘自重垂降,控制卷帘降至下限位所需的电源。

适用场所

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2.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3. 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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