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准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修正案,第III章,第4、26和34条
2、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IV章及MSC218(82)、MSC.293(87)
3、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第1部分,第5节;第2部分,第5节及MSC.226(82)、MSC.295(87)、MSC.323(89)
4、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期,第3章及2012年修改通报。
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KHZ-50/100/110/125可以选择与撤离系统配套使用。
救生筏平时包装存放在玻璃钢存放筒内,救生筏安装在船舷筏架上,可将筏直接抛入水中,救生筏既可自动充胀成形,供遇险人员乘坐,如果船舶下沉太快,来不及将筏抛入水中,当船舶沉到水下一定深度时,救生筏架上的静水压力释放器会自动脱钩,释放出救生筏。
KHZD型自扶正可吊式气胀救生筏是由本公司自行设计制造的海上救生设备,性能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 人命 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的要求。试验按IMO海安会决议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修正案的要求进行。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欧盟 EC、德国GL等型式认可证书。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