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对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栈台的
用量要能供给1台泡沫炮,汽车装卸栈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支泡沫枪。
这两条规定主要依据NFPA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和
BS 5306 Part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有围堰限制的场所,液体
会积聚一定的深度,没有围堰等限制的场所,流淌液体厚度会较浅。正常情况下,前者所需的泡沫
混合液供给强度比后者要大。
2007年9月5日和6日,规范编制组在浙江诸暨组织了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厢式轿车火
灾试验。灭火操作者为一般工作人员,每次试验燃烧的93#车用汽油量大于15L,灭火时间小于3.5min。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上述试验制定。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
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
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
装置等联动。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
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
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组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部分有:消防水泵、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雨淋阀、及其它阀门和管件等组成。
灭火原理通过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将水与泡沫灭火剂混合后,形成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经泡沫产生器吸入空气形成泡沫,由泡沫喷口沿罐壁流下,覆盖燃烧液体,从而扑灭火灾。
应用范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液体的场所。如:油田、炼油厂、化工厂、码头、地下车库、飞机库、机场、燃油锅炉房等场所。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组成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器、阀门、管道等组成。
灭火原理凭借发泡量大这一优势,尽管中、高倍数泡沫的热稳定性稍差,泡沫易遭火焰破坏和受室外自然风的影响,但单位时间内泡沫生成量远远大于泡沫破坏量,从而可以迅速充满燃烧空间,将火焰扑灭。
应用范围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于扑救A类、B类火灾,有限封闭空间火灾,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性火灾。如:固体物质仓库、易燃液体仓库、有火灾危险的工业厂房、地下建筑工程、各种船舶的机舱、泵舱、货舱等、贵重仪器设备和物质、可燃易燃液体及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性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