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签名笔迹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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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历史研究
中国古代有关于汉字笔迹特征的论述,但是没有系统的分类中国古代对于书法是极为重视的,书法作品和书法论著是相当多的。
一些笔迹特征与心理特征的分析论述也多见于关于书法的著作之中。如唐代的孙过廷在《书谱》中说:“质直者则径庭不遒;刚很者不倔强无间;矜敛者弊于拘束;脱易者失于规矩;温柔者伤于软缓;躁勇者过于剽迫;孤疑者溺于滞涩;迟重者终于蹇钝;轻琐者染于俗吏”。论述了不同心理特征反映了不同的笔迹特征。

笔迹鉴定流程: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 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
2 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
3 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笔迹鉴定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的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从研究笔迹入手。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那么笔迹鉴定对于提供的样本有何要求呢?鉴定笔迹一般需要提供样本进行比对,样本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委托笔迹鉴定,当事人应尽量提供案前样本,样本和检材相隔时间不要太远。如果相近时间的样本不易收集,则需要看当事人的情况:若当事人年纪较大,书写习惯已定型,则样本时间范围要求相对宽松;若当事人年纪较小,书写习惯不稳定,则提供同一时期的比对样本。
案后样本是否能做为比对样本?如果是认定结论(证明是本人所签),案后样本可以作为比对样本使用。因为即使是案后样本,也会显露当事人的一些书写习惯、笔迹特征;如果是否定结论(证明不是本人所签),案后样本则无法作为比对样本使用,因为差异特征可能是当事人故意伪装造成。
对于因个人委托鉴定机构无法受理的案件,比如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找咨询,出具咨询意见书,确定正确的鉴定方向,预先了解鉴定结果。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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