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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上海机场免3C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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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上海机场免3C进口报关

通关热线:(广东,同号),(上海) Tracy曹小姐 :2567991869

代理家居产品全球进口门到门,各种品牌家电、家具、灯具、饰品、瓷砖、建材等家居产品进口报关、进口单证、进口3C认证、进口能效认证、进口商检调离、进口物流等全套进口手续代理。

服务网点:欧美各国、香港、上海、北京、天津、厦门、广州、深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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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冰箱、洗衣机、空调等都贴上了能效标识,“能效”的概念似乎离我们很近。那么,具体情况又是如何的呢?

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又称能源效率标识,中国能效标识是加贴在耗能产品或其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签上,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

从以上概念可能看到,这个能效标识的规定是针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所以国外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需要适用中国检验检疫对能效产品的要求,能效目录内的适用产品需要加施能效标志,目录内的非适用产品需要做能效鉴定。在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管理中,能效的管理类似于3C产品的管理,3C有目录外的鉴定,能效鉴定也有目录外的鉴定,称做“非能效适用产品的鉴定”,是否属于目录内是看货物的HS编码,是否属于目录外主要看相关的技术参数。这就需要一个鉴定机构来做判定工作。就上海地区来说,做该判定的地方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机电中心)。

所需要的资料有如下这些,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能效标识鉴定情况说明(有固定格式)说明书或技术规格书产品铭牌“产品结构图纸”或“产品照片”其他资料(如委托书,介绍信等)

该鉴定工作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您的产品是不需加贴标识的,那么完成后您可以收到一份正本的“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鉴定书”,该正本上是会注明产品的生产商、品名、型号、规格等信息,以及判定的依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鉴定的证书是有有效期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时间,如果过了有效期,那就需要重新做鉴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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