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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直属企业,业经准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围的审批。其中属于长江、黑龙江直属企业的,由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 审批,但国际旅游运输除外;属于其他内河省际运输的,由委托各省交通厅(局)在或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 的确定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内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际旅客旅游运输除外。
②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③减少运力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青岛到厦门内贸海运直达船 青岛到厦门国内水路海运专线
(2)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
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经营范围申请表”,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变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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