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产地证在商检局或者贸促会办理,你们公司申请签发产地证书,需要先办理注册登记,经审核确认有申请资格后,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申请签发产地证书。注册登记一般需要1-2个月的时间。如果你们公司没有进出口权或者没有在商检局办理则不能办理,这种情况只能找代理办理只要你们填好产地证表格给代理即可办理。
1、公司企业在当地商检局进行产品、企业注册备案。
2、购买商检局九成软件,比较贵,如果一年办理原产地证不多的企业找代理办理。
3、进行产地证操作培训以及相关考试
4、登录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5、“业务类型"选项增加“中国-XXXX原产地声明"
6、录入产地证基本信息,保存并提交商检局
7、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到商检局打印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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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所有证书查验后付款;
2、品名多的证书会有续页,续页的收费标准为20元/页;
3、其他特殊要求产地证,贸促会认证,大使馆加签欢迎咨询。
产地证办理流程:
1、确认产地证办理的类型.
2、下载产地证对应模板,根据模板的注释填好资料信息.
3、将要办理的产地证填制好发送到我司客服
5、客户确认无误后我司安排出证(确认出证后无法修改)
6、出证后我司会邮寄产地证届时注意查收.
代办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普惠制产地证FORMA模板下载适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挪威、瑞士、罗马尼亚、土耳其。 普惠制产地证FORMA填制要求: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与注册档案一致。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 第四栏:供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由签证机构在本栏填写。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若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出厂价的40%,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申请日期、十二栏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