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FORM B原产地证,原产地证FORMB
FORM B产地证,亚太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起开始签发,针对我国生产的货物,出口到韩国,斯里兰卡
孟加拉,印度四个国家的货物,给客户办理FORM B原产地证,客户清关可享受关税优惠。另外,出口货物到这四个国家,产地证还可以办理一般原产地证CO,但是FORM B产地证相比,CO客户清关时候没有关税优惠。所以给客户办理产地证,一定要跟客户确认需要办理哪种产地证。我公司、真实代办产地证。闪电式出证,提供准备的箱单、发票,一个工作日可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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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原产地证FORM B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栏:货物出口人。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
第2栏:货物收货人。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与*上的进口商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
第3栏:官-方使用。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线路。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
例如:“空运”
“从老挝至印度途经曼谷”
第5栏:税则号列。注明各项商品的4位HS编码。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A”
2.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在字母“B”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B”50%);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占出口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3)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8栏中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0栏:*编号及日期。注明*编号及日期。随附*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1栏:出口人声明。“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应当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
*2栏:证明。本栏目由签证机构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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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产地证书FORM B,亚太FORM B,产地证FORM B,(1)什么是《亚太贸易协定》?
答:《亚太贸易协定》前身是《曼谷协定》(全称为《亚太经济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协定》),是亚太区域中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组织,其宗旨是通过该协定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共同发展。
(2)《亚太贸易协定》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3)《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有哪些?
答: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4)《亚太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如何?
答:《亚太贸易协定》对我国在东亚和南亚地区的发展尤为重要。六国成员国的人口24亿,约占世界人口的40%,具有的商品销售市场潜力。2006年我国享受《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出口商品比2005年增长了71.1%,其中,我国进口孟加拉商品总值增长近25倍。
(5)我国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使用何种证书可享受该协定的优惠关税待遇?
答:使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6)申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何特别的时间限制?
答:根据《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应在出口时或装运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7)如何申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重发证书?
答: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商应向签证机构提供原证书原正本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及提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电子信息,申请重发证书,重发证书可以在证书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办。
(8)《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