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那进口化妆品与国产化妆品除了简单的看包装标签信息外,我们怎么理解区分进口与国产的区别呢?
进口化妆品:指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分装/罐装)工序在境外(含港澳台)完成的产品。
国产化妆品:指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分装/罐装)工序在境内(中国大陆)完成的产品。通常情况下,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是分装,或者罐装工序,因此进口原料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属于国产化妆品。
那怎么去进口国外化妆品呢?进口化妆品的流程有什么呢?
化妆品进口流程:
注册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国外备货——准备资料——发运(空运/海运)——报关——查验(如发生)——抽检(如发生)——贴好中文标签(好在国外工厂贴好)——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服务内容:外贸代理进口,国际运输,国内清关及门点物流配送
一、化妆品进口报关进口所需单证:
1.化妆品进口报关国外资料:
①原产地证
②化妆品安全性承诺书(厂家出具)
③危害识别表(厂家出具)
④成分分析表COA(厂家出具)
⑤箱单、发票合同、提单/运单
⑥化妆品发货人备案
⑦原标签(电子档标签展示图)
⑧木托(需要重蒸证明或有木托重蒸标识)
⑨生产日期证明
2.化妆品进口报关国内资料(经我司代理进口的话,只需提供①⑤和⑨) :
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化妆品的产品备案凭证
②报关/报检委托书(客户有进出口权,单抬头申报提供)
③报关/报检十位数代码
④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⑤代理进口协议
⑥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⑦化妆品标签备案
⑧收货人承诺书
⑨申报要素
二、我司的简单化妆品进口报关思路:
1 :进口前与客户签订进口代理协议
2 :发货前,先把出具的资料扫描件给我司进行审核,以免出现单证不符
3 :待资料审核无误后,安排发运到中国
4:我司安排清关
5:放行送货
三、化妆品进口报关技术点:
①客户进口的产品,提供资料给我司审核,发现原包装标签的微量成分没有体现出来,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上的成分对应不上。
根据我司的操作经验,商检都是要求包装的成分与批文要求,我司及时通知客户与供应商对接,更改外包装,避免了客户进口到国内后再导致退运的风险。
②国外出具的原产地证的重量信息错误,与装箱单及空运单的重量对应不上,由于我司及时发现,让客户通知供应商先不要发货,先修改原地证再发货,资料随机到。避免的客户发货后,再改原产地证导致资料需要快递到国内,从澳洲快递资料到国内需要8-10天的快递时间,很好的避免国内的仓储成本的增加。
通过以上两个重要的技术点,帮客户节省了很多化妆品进口报关时间及成本。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11.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以上资料原件1份。
13.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为以下三种:(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
(3)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译和公证。
14.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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