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清关批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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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需提供资料:(一)检验申请表;(二)检验受理通知书;(三)产品说明书;(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普通化妆品配方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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