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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进口食品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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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进口基本流程大致相同,但根据各个食品的不同又会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和标准,如果没有预先了解清楚,食品进口清关就会因为各种单证不全,审核资料产生问题受阻,甚至导致退运的结果,所以您一般贸易正常进口的话找一家有丰富进口经验并且切实为客户利益着想,负责任的进口清关公司代理食品进口清关事宜,上海虎桥进出口公司在上海港进行食品清关有着丰富的经验,并且时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来操作,控制风险成本
如果有朋友需要进口食品,在进口时有不明白的地方,随时都可以联系我,我会在时间给您解答疑难问题以及提供进口建议方案。
进口清关/报关/通关流程/机械进口/食品进口清关/汽车报关清关/
联系电话: 李先生
座机:
:709983590
:gagagaga1100
您给我一分信任,我还您十分满意。
一、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飘(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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