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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机器设备旧机械设备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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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关于二手机设备管理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主管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制措施仅集中在印刷设备生产年限及征税问题上。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规定,二手印刷机是10年以内生产的,否则,不允许入关,此前也有部分印刷企业为了节省资金,引进了80年代初期国外生产的印刷设备。
1998年以来国家对进口二手设备加强了控制,采取了下面一些主要措施:
  (1)引进二手设备作为特定产品来管理,除地方管理部门审查外,还得经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
  (2)在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之前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又规定,1992年以后产的二手机才允许进口。
  (3)进口二手机需按新机器价格的60%来征税。
  (4)加强了走私的措施,凡被海关、工商、税务部门查到进口的二手机没有正当的进口审批手续,一律没收,甚至要追加罚款。这样一来有效地抑制了二手机的进口。这也进一步创造了国内外印刷设备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国产印刷设备的销售。
-------------众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为加强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 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条规定的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四、按规定由海关监管的、来料加工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不属于《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管理范畴。
  五、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税收问题,按《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本文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还有,2003年7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文件《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验检疫总局同年8月18日又发布了53号令。这两个文件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后,使进口二手机增加了审批手续,加长了审批时间。
另外,2004年1月1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机电产品管理方式的通知》的文件,对部分机电产品发给进口许可证的级别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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