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蹦床由美国人乔治·尼桑传入美国,并从蹦床的娱乐价值和体育特点出发,对蹦床进行了研究和改进,使其更安全和易于弹跳。之后,他成立了自己的蹦床公司,批量生产了改制后的蹦床。当这种新型蹦床出现以后,被美国空来作为军事训练的器材,后来很快又被空间科研机构用来训练飞行员和宇航员。医疗单位很快又将这种器械用于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不久,蹦床以其特有的趣味性和健身特点而收到青少年的喜爱。
男运动员身着无袖体操服和单色体操长裤,脚穿蹦床鞋或与体操裤同色的袜子或白色袜子;女运动员身穿有袖或无袖贴身体操服,穿紧身袜裤或全身连体体操服,脚穿体操鞋或白袜子。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覆盖脸部或头部,也不允许戴手表或者首饰等。
借助弹力床的弹力将人体弹向空中,在空中做各种体操动作和翻筋斗的竞技运动。分男女单人、男子双人。女子双人和团体等项目,有规定和自选各十个动作,根据动作的编排、难度和完成动作的质量评分。
除分腿跳动作外,其他动作都要求两脚和双腿并拢,脚尖绷直。根据动作的要求,可以用团身、屈体或直体姿势完成。除多周旋空翻在转体阶段可以降低对身体姿势的要求外,其他在做团身和屈体动作时大腿应紧靠上体;在做团身动作时双手应抱在腿的膝关节以下的小腿部位。两臂伸直,尽可能紧靠身体。对身体姿势的低要求是:直体姿势时上半身和大腿的夹角大于135°,躯体姿势时上半身和大腿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35°,大腿和小腿的夹角大于135°;团身姿势时上半身和大腿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35°,小腿与大腿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35°。
在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明显受到干扰(器械及外界干扰等客观原因),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重做。但因运动员自身着装原因中断比赛,不能视为构成器械干扰的范畴。观众的吵闹声、欢呼声、鼓掌及同类性质的情况不构成干扰。在预赛套动作中已经计算难度值的动作不允许出现在第二套动作中,否则在计算第二套动作难度值时不承认这些动作的难度值。但在决赛中可以使用套和第二套动作中的所有动作。
整套动作的后一个动作结束后,运动员应直立站好且至少停止3秒钟。否则算作动作落地不稳。在个人比赛中,后一个动作结束后,允许运动员利用网的弹性再做一个垂直跳。在双人比赛中,可做可不做,但两人保持一致,否则将由同步裁判扣0.2分。如果运动员完成的动作超过10个,则扣1.0分。
运动员上网比赛前至多有30秒时间在比赛器械上做准备活动,如果超过限制时间,裁判长从该套动作中扣0.3分。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在60秒内开始做个动作,否则每个技术裁判将根据超时情况扣0.1-0.3分。但由于器材或其他客观原因超时不扣分。
吸毒、酒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孕妇、胳膊、腿受过伤、有习惯性脱臼者等不适合从事剧烈运动的客户严禁入内,隐瞒自身生理疾病导致的一切意外,后果自负,本场所协助救助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且餐后不宜参与蹦床活动。
孩子在玩的过程中不可出现弯腰或后仰等动作,因为很容易就对胸椎、腰椎造成伤害,且在玩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度,避免蹦跳时间过长;家长如发现孩子身体出现不适,就要立即停止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