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但销售货物已确认收入,按理同时要结转成本。但现在没有成本发票匹配。要怎么处理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暂时未收到发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暂时按照账面核算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就可以在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因为没有发票纳税调增的,在5年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