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玻璃钢制品检验标准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玻璃钢制品。
2、引用文件
Q/HN 21-2011 检验抽样判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玻璃钢制品:玻璃钢制品是指以玻璃钢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成品。
4、要求
4.1 玻璃钢制品外观方面
4.1.1 外观采用目测法,用正常的或经过矫正的视力,在室内40W 日光灯下,眼睛与试板距离30cm 左右和约成120~140o 进行检验。
4.1.1.1 颜色:颜色应与选定的样板或色板基本一致,产品表面色泽均匀,目测没有明显色差。
4.1.1.2 清洁:产品内外可见表面部位,均应清洁,无污渍、油渍等影响外观的污物。
4.1.2 玻璃钢制品外观缺陷检验要求
4.1.2.1 损坏变形:玻璃钢制品表面不允许有碰伤、变形,表面应平整无边角翘起、折弯现象。
4.1.2.2 擦伤:不允许因摩擦造成的成片擦伤。
4.1.2.3 颗粒、杂质:产品表面不能有成片的小颗粒、杂质,凸块、凸出的痕迹或流塑痕迹,允许分散和少量颗粒存在。
4.1.2.4 凹坑、气泡:产品表面不能有成片的凹坑、气泡、气孔,允许分散和少量存在。
4.1.2.5 划痕:产品表面不能有超过0.2×10mm 的划伤,且划伤不能过深;产品表面不能有成片的划痕,允许分散和少量存在。
4.1.2.6 分层:无
4.1.2.7 裂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