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办理程序编辑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准备报废材料
客户办理车辆报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私人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机动车前后铁牌;
④车主复印件(正反两面);
⑤《授权委托书》及《车况登记表》(需签名);
注:若车主为非深户,需外加车主深圳复印件。
(2)单位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机动车前后铁牌;
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车一份);
⑤《授权委托书》及《车况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