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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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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签订一份有效、有用的买卖合同?下面给大家一一介绍:

一、合同标题要写对

明确双方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产品有了更多个性化的定制需求,特别是在装饰装修、家具购买领域,往往会出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要素竞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而承揽人的损失又往往很难完全举证证明,这就导致“卖家”在遇到“买家”毁约时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合同关系不明确,法官就要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形裁判确定双方的合同性质。

如果合同标题明确,再加上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合同关系,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

所以合同标题中要使用“买卖” “购销”等字样,避免出现“加工” “定作” “承揽”等字样。

二、合同条款要齐备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可以完整或者部分参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合同条款约定要完备详尽,出现各种状况时,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越低。

三、合同主体要清晰

“买方”和“卖方”,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通俗表示,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买卖双方的名称,好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确保与合同落款签字、捺印一致。

四、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

实践中,因货物不明确造成纠纷的情形不在少数。关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外观、以及尺寸,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说清楚、写详尽,以不是行业内的人阅读标的物名称不会产生歧义为佳。如货物名称型号不足以明确的,可在制作合同时随附样品照片。

五、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明确

明确标的物之后,还应明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部分商品存在多个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的标准,进而在后续标的物交付后,买方履行检验义务时双方有据可依。

六、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要清楚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履行期限,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还要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1、卖方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同时尽量避免收货人与买受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事先约定由第三方收货,好在合同上注明。如事先未约定,在交货时出卖方发现收货人与买受人不一致,好通过可以留证的方式与买受人进行确认后再交货物。

2、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某某地方,一来可以为自己争取到当地法院的管辖权,二来也降低了今后管辖异议发生的可能性。

“验货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要约定

实践中,卖方要货款,买方提出质量有问题甚至要解除合同的案件不在少数。除了质量/技术标准需要明确外,“验货期”约定不明也是纠纷产生的一大因素。

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可以直接发现的瑕疵,如数量短缺、型号不符、颜色有误等,买方可拒绝签收并应当在收货时检验并通知卖方。若未及时通知且买方已经在载明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的收货单上签收的,视为推定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买方收到货物后无法及时发现的“隐蔽瑕疵”,其通知检验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要求买方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通知卖方,还要求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但对货物有质量期的,适用质量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好将买方的检验通知期限写清楚,超过该期限买方再向卖方主张外观瑕疵的,卖方可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七、要明确约定解除

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合同没约定解除条件,要解除合同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条件才可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约定要明晰

违约责任可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属有效。例如: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九、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为避免发生纠纷起诉麻烦,好事先约定好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要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条件等其他事项。

咨询签订买卖合同问题请联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 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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