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号牌、交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号牌、交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车辆报废有三种途径: 1、车主可开车上门报废; 2、车主电话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门拖走报废车。 3、查扣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当然,绝大多数是车主将车开上门报废的,以便很快地更换新车。报废时,车主需提供有效,填写报废表格,由回收公司对车主进行拓印,车主凭拓印件到车管所注销档案,车管所收缴了牌照、。车主在此基础上领取报废证,就可更新车辆上牌手续。
报废车回收、 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日子越来越好,但是我们居住的环境是越来越差,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公路上的车越来越多,汽车尾气的排放是很污染环境的,因为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使得大量汽车进入新旧更替期,报废汽车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将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报废车回收的具体操作包括:收集报废车辆、拆解汽车、分离和分类材料、处理有害物质、回收利用和销售。回收车辆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包括环保法规、废弃物管理法规等。此外,回收车辆的过程也需要具备的技术和设备,以确保回收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报废车回收的好处包括: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效益等。此外,回收车辆还可以为汽车维修和保养提供零件和设备,从而提高汽车维修和保养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