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交运称,事发当天天气恶劣,部分高速封闭,在无法按时运输的情况下只能先运输安全,不存在运营过错。潍坊交运还主张,该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亚太财保)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第三人潍坊亚太财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申请追加潍坊亚太财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追加参与诉讼后,潍坊亚太财保的意见是:其一,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第三人与董女士方面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二,保险合同中明确,旅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打、自杀、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