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到保定卧铺大巴车几个小时随150车6078电1118话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检查。
道路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检查。此外,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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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发站:漳州
终点站:保定客运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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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机构管辖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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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证据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可申请强制执行。
漳州到保定卧铺大巴车几个小时 法律责任
漳州到保定卧铺大巴车几个小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有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漳州到保定卧铺大巴车几个小时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票证或者转让、、道路运输业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