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代办台湾原产地证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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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深圳市玖恒辉进出口有限公司 店铺
认证
报价 人民币 100.00
关键词 代办台湾原产地证ECFA
手机号 13632852883
总监 张女士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黄页88网看到
所在地 广东深圳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科技园
更新时间 2024-09-14 16:39:03

详细介绍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

四种误区导致优惠原产地证利用率不高:
一是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目前原产地证申领员素质普遍不高,原产地业务水平仅停留在掌握申领程序和证书缮制要求等方面,很难做到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传达原产地的优惠政策。企业不知道客户索要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往往是为满足客户要求、结汇安全而被动申领证书;有的因为对优惠政策掌握不透,申领的原产地证书不正确,产品在进口国结关时未能真正享受到关税减免。
二是企业对优惠政策的认识有偏差。有的企业知道客户索要原产地证明书是为了减免关税,但误认为关税减免应由进口商单方面享受,客户如果没有提出签证要求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企业担心如果向客户提出分享关税优惠的要求就会失去订单。由于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三是企业不善于应用优惠政策。企业既使了解原产地证书能带来关税减免,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或技巧,不懂得将关税优惠政策作为提高成交价格、共享贸易利润或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武器,影响了产地证作用的发挥。
四是信息不畅。企业管理层或外销人员很少主动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的原产地证业务培训,使得企业高层获取关税优惠政策等信息的渠道不畅,企业决策层对优惠政策不了解、不掌握,造成不能充分利用。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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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补发:
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补发证书应填写出口报关日期。补发证书的
申请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证书第 15 栏注有“补发”字样。原产地证代办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证书第 15 栏注有“补发”字样。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报
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证书第 15 栏注有“补发”字样。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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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填制

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关键词:代办台湾原产地证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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