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高新企业认证-高新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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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东高企认证,广东认证高新企业申报,高新企业资质认证,高企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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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更新时间 2024-11-17 16:00:38

详细介绍

高企认证可以促进企业科技转型,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高企认证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以提高企业市场价值,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同时提高企业资本价值,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自主创新所具有的优点对高技术企业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给予自主创新者的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自主创新在技术方面就具有了较强的壁垒。二是由于跟进者对新技术的解密、消化、模仿需要一定的时间,发展成为较强的竞争者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自主创新企业能在一定时期内占某项产品或工艺的核心技术,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认定申请书>>中“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3、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数的。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则省去了运用费用分摊机制的麻烦。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认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4、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为20%,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 六、企业无重大特别事项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自行查询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特别事项”。

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核算2.1核算难点 《工作指引》中较明确规定了直接投入的开支范围,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中的材料费品种繁多,部分领料单上亦未写明具体用于什么研究开发项目,直接投入的认定和分配缺乏可靠的依据。 此外,很多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前年度并没有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发生的研发费分别记载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实验车间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等,而不同会计科目之间又不存在对申报明细表而言的勾稽关系。因此,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中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2.2应对措施a.总量领用的合理性判断; b.研究开发材料领用的月均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c.领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判断,必要时可以考虑利用外部工作。如:聘请行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直接投入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因素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评价; d.对研究开发材料所形成的实物成果进行盘点及残次品的销售进行综合判断。如:电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领用的铜等重要材料,在考虑残次品销售的前提下,需要对期末实物库存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整改。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名单,核发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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