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对于一些发卡企业挪用预收资金的情况,《意见》也明确要求禁止。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