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什么变化?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由原50%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由原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提高至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