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巴产地证)的英文名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因为证书号的首字母是P,因此也简称为。
中国产品出口巴基斯坦,出口商可以到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FormP,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可以得到进口减税或免税。同样巴基斯坦产品进口到中国,我国进口商凭巴基斯坦有关当局签发的FormP申报,也可得到进口减税或免税。
中巴FORM P原产地证如何办理?
出口巴基斯坦办理FORM P原产地证,中巴FORM P原产地证办理企业需要在商检局或者贸促会有备案,公司有进出口权,然后购买九城或者榕基录单系统,申领员培训考试,这一系列的基本条件都满足后即可自己办理产地证,直接在系统上录单,然后发送商检局审核出证,审核通过后直接去商检局将证书签出即可;当然,如果对证书要求比较急,或者是出口量不大建议找代理出具比较划算,通过我们这边办理只需填写一份word格式表格信息即可,整个流程方便,简单。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FORM P样本说明
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须提供所填写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第四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填“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填写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如:“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是巴基斯坦的港口。
第五栏: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七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麦。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填写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三)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
第九栏: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注明货物的FOB价值。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该栏可注明定单号、信用证号等,也可留空。
第十二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三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中巴FTA原产地证(FORM P)填制要求: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1、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证书号编定规则 TZp TZ-台州p-《〈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01330-公司注册号年0001-企业流水号
2、中巴自贸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共13栏,除了第3栏以外,其他各栏与FORM E填写方法类似。具体参见证书样本。
3、第3栏要求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4、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ISSUED FETROACTIVELY)字样。
5、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3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6、证书第7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要求填写六位数HS编码。
7、FORM A签证印章加盖在证书第13栏,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第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 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40%,且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 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终产品时,如这部分成份在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
(4) 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见上述第8栏(1)项) “p”
(b) 符合上述第8栏(2)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c)符合上述第8栏(3)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d)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第9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该栏应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