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赤坎区消防轻便水龙

2024-11-25 12:02:1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2016),轻便消防水龙指在自来水或消防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接口、水带及喷枪组成的一种小型轻便的喷水灭火器具。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产品制造中应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与被鉴定的产品一样符合标准的规定。
批量生产的产品,积至数量为500套时进行抽查检验,将抽取的样品按本标准的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各条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每种5件。
出厂检验以每500套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为每种10件;不足500套时,亦应抽取每种10件。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当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合格时,该产品为合格品。
 
在执行本标准7.4.2.1过程中,其中6.1.1、6.2.1、6.2.2、6.2.7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标志
每件轻便消防水龙的水带在端部的一侧印上不易脱落的下列标志: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设计工作压力、生产厂名(或商标)、产品标准号。
在接口和水枪的显著位置应做性的标志,其内容为:产品型号、商标(或生产厂名)、批号。
包装
每套产品均应有包装袋(或箱)并用防潮物品包裹。包装袋(或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等。
 每套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运输
  在运输时应防止重压、曝晒及雨雪淋袭。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处并应与热源隔离,应远离有腐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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