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时,如变更涉及上表中的进出口业务,需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中国海关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 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加出口收入,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同时,出口退税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使用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