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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15:53:04

无线电设备
什么是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设备定义为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而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或配备天线等附件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以进行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
“无线电通信”一词在RED第2.1(2)条中定义为通过无线电波进行的通信。
“无线电测定”一词在《红色公约》第2.1(3)条中被定义为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来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无线电波”一词在《红色公约》第2.1(4)条中定义为频率低于3000千兆赫的电磁波,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空间传播。
根据RED第2.2条,可通过实施法案来确定某些类别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是否符合无线电产品的定义。因此,下文所述的例子不影响或影响第2.2条规定的未来实施法。如果通过了一项执行法,将相应地审查这些实例。

无线电设备/与非电气产品一起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非无线电产品红外设备(IR) “无线电设备”定义中提及的术语“无线电通信”、“无线电测定”和“无线电波”的定义如下: “无线电通信”是指通过无线电波进行的通信; 
“无线电测定”是指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
“无线电波”是指频率低于3000千兆赫,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虽然红外通常从300ghz延伸到430thz,但在IR光谱的较低部分(即300 GHz和3000 GHz之间的设备,对应于1mm到100μm(远红外)的波长)的设备受到红色的影响。仅在较高频率下工作的红外设备不属于RED。
仅将电磁波用于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以外的其他目的的产品,仅将电磁波用于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以外的其他目的的产品和应用(在空间传播电磁波的产品,但这种传播不是有意的,也不是用于无线电通信或无线电测定)不在RED范围内,例如: 感应加热装置;纯无线功率传输(无任何通信或无线电测定);高频手术设备和系统; 适用于感应加热设备的炊具;测试设备,如果打算使用无线电波,于测试其他设备。天线
天线可分为“有源”和“无源”两类。“有源”天线配有一个或多个与射频信号相互作用的有源电子元件(如二极管、晶体管)。所有其他天线通常被认为是“无源”的。

考虑到本指令中对无线电设备的定义,如果将无源天线作为一个单的商业单元投放市场,则不包括RED。
带有天线的无线电设备应符合RED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评估无线电产品和所提供天线之间的接口,除非不带天线的无线电部分也在市场上提供。
相反,有源天线(即天线包括一个或多个与射频信号交互作用的有源电子元件,如放大器)总是被RED覆盖。 打算连接到天线的放大器和其他设备RED的适用性取决于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因此,根据制造商的声明,打算连接到天线上的放大器和其他电子设备(例如滤波器、分路器、转换器、转换器、天线调谐器、开关)被RED覆盖。
DVB接收器
无线电广播接收器在范围内。然而,在DVB接收机的特定情况下,通过有线CATV接收信号的纯DVB-C接收机不被RED覆盖。其他具有嵌入式无线电功能的DVB接收器(DVB-T、DVB-S)或DVB-C接收器(例如带有DVB-S、DVB-T和/或WLAN的电视机)被RED覆盖,并且满足所有相关要求。
干扰机
一般来说,由于无线电设备的定义,干扰机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由于干扰是其功能原理所固有的,因此不可能构建满足RED电磁兼容和无线电基本要求的干扰机。因此,如果干扰机属于RED范围,则应禁止或限制其可用、撤回或召回。
施工工具
RED部分涵盖了组装时属于指令范围内并打算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施工套件。当套件按照说明书组装时,套件制造商负责合规性。

LVD的范围和目标从之前的2006/95/EC指令到新的LVD(2014/35/EU)保持不变,以确保其适用的电气设备在欧盟内自由移动。因此,LVD规定了统一的要求和程序,以确定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的合规性,即欧盟制造的电气设备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新的或二手的电气设备。
LVD是一个“完全”协调指令,因为它取代了相关领域的现有国家立法:电气设备只有在符合指令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另一方面,成员国不得妨碍LVD范围内合格设备的自由流通或销售。
LVD对在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特定义务,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分销商。
LVD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供应产品,无论销售技术如何,计划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因此,它还包括远程销售和通过电子手段(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进行销售。有关进一步指导,请参阅“欧盟产品规则实施‘蓝色指南’“产品覆盖率”。

定义
在本指令中,以下定义应适用:“(1)在市场上提供”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欧盟市场上进行配电、消费或使用的任何电气设备的供应,无论是有偿还是免费的;(2)“投放市场”指的是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3)“制造商”是指制造电气设备或设计或制造电气设备并以其名义或商标销售该设备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4) “授权代表”是指在欧盟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已收到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代表其执行特定任务;(5)“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将来自第三国的电气设备放置在联合市场;(6)“经销商”是指供应链中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制造商或进口商除外,在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7)“经济运营商”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8)“技术规范”是指规定电气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9)“协调标准”是指第1025/2012号法规(EU)第2条第1点第(c)点中定义的协调标准;(10)“合格评定”是指证明第条所述安全目标是否达到的过程(三)符合附件一有关电气设备的规定;(11) “召回”是指旨在实现已向终用户提供的电气设备退货的任何措施;(12)“召回”是指旨在防止供应链中的电气设备在市场上销售的任何措施;(13) “工会协调立法”是指协调产品营销条件的任何工会立法;(14) “CE标志”是指制造商用以表明电气设备符合欧盟协调立法中规定的粘贴要求的标记。

将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强制性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下列条件: -按照欧盟普遍接受的原则建造,构成与安全事项有关的良好工程实践。这意味着电气设备按照的技术进行设计和制造。 -设计和建造符合LVD附件I所示安全目标的主要要素。这些是强制性的安全规定,电气设备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并在欧盟享有行动自由(第3条和第4条)。因此,与电气设备安全相关的任何国家标准或国家规范均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一定是将其投放欧盟市场的条件。欧洲联盟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国家规则中规范的非强制性性质。 -当按照制造商的预期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电气设备不得对人身、家畜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也不得对财产造成损害。 LVD的附录I规定了安全目标,这些目标代表了电气设备满足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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